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77-1号原告徐民生,女,汉族,1952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孙宪冰,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孙甜甜,女,汉族,1994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家清,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生、孙宪冰、孙甜甜与被告张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原告徐民生、孙宪冰、孙甜甜负担。
审判员 闫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利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