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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677-1号

徐民生、孙宪冰等与张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民生,孙宪冰,孙甜甜,张家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677-1号原告徐民生,女,汉族,1952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孙宪冰,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孙甜甜,女,汉族,1994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家清,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生、孙宪冰、孙甜甜与被告张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家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原告徐民生、孙宪冰、孙甜甜负担。

审判员  闫云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利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