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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342号

原告魏唤平与被告天池煤业、殷勇、霍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粉连,魏利利,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殷勇,霍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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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刘粉连。原告魏利利。委托代理人刘小龙,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煤业),住所地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支边沟。法定代表人王爱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希勤,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天池煤业综合科科长,住公司。被告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金信),住所地古交市金牛街60号。法定代表人秦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公司。被告殷勇,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步湖路***号。被告霍永亮,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山西省兴县康宁镇王家圪台村人。

原告魏唤平与被告天池煤业、殷勇、霍永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5年11月24日经原告魏唤平申请追加西山金信为被告。2016年4月12日原告魏唤平的妻子刘粉连、女儿魏利利向本院递交了继承人参加诉讼申请书,申请事项为原告魏唤平于2016年1月29日去世,请求将原告魏唤平变更为其妻子刘粉连、女儿魏利利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粉连及其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被告天池煤业委托代理人吕希勤、被告西山金信委托代理人马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勇、霍永亮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粉连、魏利利诉称,被告西山金信承包了被告天池煤业的材料棚工程,被告西山金信将材料棚工程承包给被告殷勇、霍永亮。受害人魏唤平受雇于被告殷勇、霍永亮在被告天池煤业材料棚工程处施工,日工资150元,2014年10月20日,魏唤平在材料棚工程中刷油漆时从钢结构上掉下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天池煤业派车将魏唤平送往古交矿区总医院镇城底分院接受治疗,2014年10月24日转入太原煤气化职工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11月14日出院,被告殷勇于2014年12月5日将魏唤平送入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继续接受治疗,被告殷勇向该院交付了30000元住院保证金,经诊断为L1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L1爆裂性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腰椎骨折术后。经山西省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等级四级。此事故给魏唤平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重大的精神打击。2016年1月29日魏唤平因伤情严重,不幸去世。被告天池煤业将工程承包给被告西山金信没有尽到选任和安全监管义务;被告西山金信将工程违法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即本案被告殷勇、霍永亮,存在过错。综上,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天池煤业、被告西山金信应与被告殷勇、霍永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请赔偿医药费52121.23元、护理费60934元、营养费18250元、住院伙食补助1500元、误工费40504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369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37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596149.93元,扣除被告殷勇、霍永亮已经支付的63000元,应赔偿533149.93元。

被告天池煤业辩称,我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不是被告殷勇、霍永亮承包的,而是金信公司直接向我们承包,有合同,我们与殷勇、霍永亮不存在关系;关于原告陈述魏唤平出事后由我单位送往医院与事实不符,经核实我们公司没有车辆送过魏唤平;关于魏唤平这个人金信公司没有在我们单位备案,受伤的事情我们不知道。综上,对原告的诉求我们没有责任赔偿。

被告西山金信辩称,我公司合法承建天池煤业的材料棚工程;魏唤平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未授权任何人与被告殷勇、霍永亮签署任何合同。材料棚工程是我们承包天池煤业的工程,工程主体我们做,劳务是分包出去的,刷油漆是材料棚工程里的一项,承包给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对魏唤平受伤事件不知情。综上,我们不应承担��何赔偿责任。被告殷勇未向法庭答辩。

被告霍永亮辩称(寄来材料两页),2014年9月到10月间,我与朋友刘建军去殷勇彩钢厂玩,殷勇说他在娄烦有个刷油漆的工程让刘建军介绍几个干活的,后刘建军对我说你去干吧,一天二、三百,过去给照看不用干活,当天下午我就去娄烦看了工地,晚上联系我朋友陶永亮,说有个刷油漆的活工资每天200元,再叫几个人每天150元,接下来我给殷勇打电话说来工地了,殷勇说好的找几个人干吧。第三天我从古交火车站接来陶永亮及找下的人,分别是陶永亮、魏唤平、虎平还有一个叫不上名的,叫不上名的一看说太高不敢干就走了,就陶永亮、魏唤平、虎平三人干了三四天就把魏唤平摔伤,我给殷勇打电话说工人摔伤了,殷勇便叫人把魏唤平送到娄烦医院交了押金就走了,第二天又送来3000元,过了两三天押金用完,打电话殷勇不来,魏唤平让我去找,回到离石殷勇给拿了30000万元,通过信用社给魏唤平打过去。之后再没去医院,后来听说转院了。在治疗期间因为钱不够,又找不到殷勇,又叫我把魏唤平送到殷勇离石的彩钢厂,后来的是我一概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魏唤平经陶永亮、被告霍永亮介绍给被告西山金信承包被告天池煤业的材料棚工程刷油漆。被告天池煤业将材料棚工程承包给被告西山金信,合同约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被告西山金信转包工程未经被告天池煤业同意。2014年10月20日魏唤平在刷油漆时从大约七米高的钢结构上掉下摔伤,魏唤平被送到古交矿区总医院镇城底分院,诊断为L1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乙型肝炎,住院四天,支出医药费2566.23元。2014年10月24日转入��原煤气化职工医院,诊断为腰1爆裂骨折伴脊髓圆锥损伤、肝硬化、脾功能亢进,住院21天,支出医药费44147.77元。2014年12月5日入住山西三针脑血管病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术后、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脾功能亢进,住院5天,支出医药费5198.43元。2015年7月31日山西省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唤平伤残等级四级。支出鉴定费1500元。魏唤平于2016年1月29日去世。上述事实有证明、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合同、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魏唤平受被告殷勇、霍永亮雇佣给被告天池煤业刷油漆时从钢结构上掉下摔伤,原告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据不充分,被告殷勇、霍永亮均未到庭,被告西山金信举证工程承包给了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无法认定被告西山金信的刷油漆工程谁承包,��告的主张证据不足。而魏唤平不论由谁雇佣,确实是在给被告西山金信承包被告天池煤业的材料棚工程刷油漆时掉下摔伤,目前可以认定魏唤平与被告西山金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应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粉连、魏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31元,退还原告刘粉连、魏利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惠芬

审 判 员  韩 姣

人民陪审员  段友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