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2行初52号原告衢州市金环广告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书院2幢2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段小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忠,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江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云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志良,乡长。委托代理人姚向东,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金环广告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衢江区云溪乡人民政府乡镇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红
代理
审判员 杨 洁
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