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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275号

潘振明与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振明,张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潘振明被执行人张晓亮本院在执行潘振明与张晓亮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张晓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振明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暂时撤回对张晓亮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荆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