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051号原告镇江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五路21号世纪名门3幢011号。法定代表人潘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范裕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