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77号原告锦州特种焊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吴法男。被告济源市晟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源,法定代表人韩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特种焊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晟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特种焊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特种焊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