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成,女,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882号肥西县人民法院: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882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8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卫东在肥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3892538元;
二、执行款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13×××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皖0122执882-1号
申请执行人:陈华成,女,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88号锦绣园4幢301室。本院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恒润花园综合楼及2幢地下车位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为被执行人张卫东所有,位于合肥市锦绣园4栋301室(房地权证东字第××号)以及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17幢101、101上(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为被执行人张卫东妻子罗志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卫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恒润花园综合楼及2幢地下车位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张卫东妻子罗志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锦绣园4栋301室(房地权证东字第××号)以及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17幢101、101上(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崔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882-1号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张卫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恒润花园综合楼及2幢地下车位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张卫东妻子罗志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锦绣园4栋301室(房地权证东字第××号)以及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17幢101、101上(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执882-1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执88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张卫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恒润花园综合楼及2幢地下车位1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张卫东妻子罗志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锦绣园4栋301室(房地权证东字第××号)以及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柏林春天17幢101、101上(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