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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行审13号

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玉章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与杨公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35856590-3。法定代表人樊福地,主任。委托代理人尚昌明。被执行人李玉章。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长卫医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缴纳5000元罚款及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5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长丰县原卫生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李玉章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8月6日,长丰县原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接到举报后现场检查,查明李玉章在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瑞徽苑3幢102室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提供的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长丰县原卫生局作出的合卫医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合长卫医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家俭

审判员  陈明霞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