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3民初94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忠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