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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3民初948号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3民初94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忠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