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001号原告张香菊,农民。原告李长奎(系原告张香菊之夫),农民。被告秦雷,农民。被告王玉,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玉森,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香菊、李长奎与被告秦雷、王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排期定于2016年6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年5月12日,二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菊、李长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人民币145元,由原告张香菊、李长奎负担。
审判员 杨存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文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