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465号原告李闻文,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芮城县三星五交化有限公司。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街海尔专卖店。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被告刘宗虎,男,60岁,该售楼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闻文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西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