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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465号

原告李闻文与被告芮城县三星五交化有限公司、被告刘宗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465号原告李闻文,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芮城县三星五交化有限公司。地址芮城县永乐南街海尔专卖店。法定代表人赵海军,经理。被告刘宗虎,男,60岁,该售楼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闻文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西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