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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327号

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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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2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