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327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颖、张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冉秀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