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融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新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庆,农民。被执行人张秋梅(系被执行人张国庆之妻),农民。被执行人张国忠,农民。被执行人孙稳,农民。被执行人金乡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宁融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庆等五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济宁融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庆等五人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丙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