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庐执补字第00297号

丁素红、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素红,李勇,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王运武,吴从梅,陆茂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补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丁素红被执行人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李勇被执行人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李勇被执行人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王运武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吴从梅被执行人陆茂丰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丁素红申请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李勇、吴从梅、陆茂丰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91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李勇、吴从梅、陆茂丰应支付申请人丁素红案款99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3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9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上海昌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耐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炫驰门业有限公司;李勇;吴从梅;陆茂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庐执补字第00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华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