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049号
原告:常海鹏,男,住山西省潞城市。
委托代理人:岳彩辉,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若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海鹏与被告乳山市金顺矿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海鹏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海鹏负担5元,其余5元退还给原告常海鹏。
审判员 王冰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