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539号原告路某,女,1981年2月25日生。被告秦某,男,1983年9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6年5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路某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广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