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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383号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何三军,李兴建,李长峰,熊亭喜,张思容,吕小兰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东方希望大厦12层。被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被执行人四川省星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跃发路6号。被执行人何三军,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兴建,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长峰,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熊亭喜,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思容,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吕小兰,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10717911.12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强

审判员  米可洪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