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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337号

杭州标迪汽配有限公司、诸暨市全顺轿车修理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标迪汽配有限公司,诸暨市全顺轿车修理厂,杨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标迪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53-361号杭州浙江汽配城5-23号。

法定代表人:高成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诸暨市全顺轿车修理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创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辉。

被执行人:杨景辉,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6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全顺轿车修理厂、杨景辉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4497.66元、执行费人民币117元,合计人民币14614.66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诸暨市全顺轿车修理厂、杨景辉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39589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