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执字第332号

杨成、刘永利与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成,刘永利,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永利,农民。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成、刘永利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及杨成等二人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宜和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卫东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渠基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丙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