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刑更221号

张孝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21号罪犯张孝友,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孝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经本院(2014)宝刑二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四年二月十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罪犯张孝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孝友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孝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犯罪集团主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孝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三年三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