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59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克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丙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