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545号

何某某与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406.64元及违约金858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执行,故(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54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