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406.64元及违约金858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执行,故(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545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54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