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603号
原告:陈卓霞。
被告:金财红。
被告:蔡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霞与被告金财红、蔡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卓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
陈卓霞与金财红、蔡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603号
原告:陈卓霞。
被告:金财红。
被告:蔡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霞与被告金财红、蔡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卓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