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5603号

陈卓霞与金财红、蔡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卓霞,金财红,蔡巧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603号

原告:陈卓霞。

被告:金财红。

被告:蔡巧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霞与被告金财红、蔡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卓霞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