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830号罪犯周忠益,男,1974年6月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晴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忠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于2013年5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忠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忠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忠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