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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60号

张维与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维,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生明,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女,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345号。被执行人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麒绛镇东藕村。法定代表人王生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麒绛镇西藕村。法定代表人王生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生明,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麒绛镇西藕村。被执行人沙伟,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麒绛镇西藕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2016)晋市证执字第1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生明、沙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生明、沙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万易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屯留县润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生明、沙伟银行存款103858821.99元(含申请执行费171087.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