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955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王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小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