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三初字第1036号

张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036号

原告:张某,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袁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