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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89号

李华与徐庆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华,徐庆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89号

原告:李华,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徐庆钟,其他不详原告李华诉被告徐庆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