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89号
原告:李华,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徐庆钟,其他不详原告李华诉被告徐庆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