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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639号

胡钱芳与朱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钱芳,朱明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胡钱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明和,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朱明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和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双河支行的存款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