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938号
原告:徐浩,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钱湖炳,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与被告钱湖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浩以与被告钱湖炳以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浩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兵
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
人民陪审员 谢 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