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01938号

徐浩与钱湖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浩,钱湖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938号

原告:徐浩,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钱湖炳,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浩与被告钱湖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浩以与被告钱湖炳以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浩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兵

人民陪审员  倪雪君

人民陪审员  谢 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