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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72号

郑静与王翔、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静,王翔,张红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郑静。法定代理人黄秋婷。被告王翔。被告张红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王翔、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郑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黄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清敏

人民陪审员  张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