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郑静。法定代理人黄秋婷。被告王翔。被告张红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与被告王翔、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郑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黄秋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静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清敏
人民陪审员 张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