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099号原告宁夏天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翟世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玲,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郭泽波,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与被告郭泽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宁夏天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天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宁夏天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慧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