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38-1号申请人王文凤。被执行人姬同振。被执行人陈辛光。关于王文凤申请执行姬同振、陈辛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