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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538-1号

王文凤与姬同振、陈辛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凤,姬同振,陈辛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38-1号申请人王文凤。被执行人姬同振。被执行人陈辛光。关于王文凤申请执行姬同振、陈辛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XX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