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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001号

黄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001号原告黄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唐春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