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001号原告黄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5月12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唐春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