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413号原告梁彩霞,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俊玲,女,成年,汉族。被告卢合,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清雨,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汪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彩霞与被告陶俊玲、卢合、段清雨、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彩霞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梁彩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雨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