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3056号

朱彦林诉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彦林,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056号原告朱彦林,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大营村一组111号。身份证号码412328197209040015。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东段。法人代表朱建光,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彦林诉被告永城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彦林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彦林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郑春玲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成利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