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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979号之一

苏同华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同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979号之一

原告:苏同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竣伟,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日恩,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同华与被告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同华于2016年5月12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苏同华负担。

审 判 长  易秀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秦贯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