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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628号

刘志伟与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伟,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628号原告刘志伟,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恩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伟与被告河南棋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伟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伟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