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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368号

九江市浔阳区计生委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良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计生委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良芬,熊润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计生委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吕松林。被执行人崔良芬,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熊润辉,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计生委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崔良芬、熊润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崔良芬、熊润辉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计生委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58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崔良芬、熊润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