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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75号

董刚、柴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刚,柴雷,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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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75号申请人董刚,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柴雷,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住武安市。被申请人河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谢广印,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人保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北万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价值为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