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执237号

申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申某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于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5)曲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