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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364号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清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2-02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清华,罗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吕松林。被执行人刘清华,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罗春芳,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清华、罗春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刘清华、罗春芳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58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清华、罗春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