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45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1层商业。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艳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