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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545号

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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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45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1层商业。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男性,年龄32。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王艳丽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利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艳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 莹

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

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