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698号原告何强吉,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生。被告开原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原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家福基建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陈佳俊,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强吉与被告开原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开原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千家福基建办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强吉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强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强吉���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世宾
审 判 员 佟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