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彦占,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孙家坡行政村孙家坡村村民,现住该村3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翻霞,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居委居民,现住宜川县凤翅山第三个院子。
上诉人崔彦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彦占又以我自愿履行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崔彦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崔彦占承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郑晓梅
代理
审判员 贺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