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字第180-1号

关于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原业、郭振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原业,郭振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同亮,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原业,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源潭镇贾营村委。被执行人郭振坤,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源潭镇源中街。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原业、郭振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唐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原业、郭振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原业的妻子舒念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有存款,应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原业的妻子舒念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附账号:60514111821007932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XXX执行员  刘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