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943号
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646室。
法定代表人:翁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安,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妍,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应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亚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黛丽·?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