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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223号

田小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223号罪犯田小永,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小永犯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经本院(2014)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以罪犯田小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小永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4个。

本院认为,罪犯田小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小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