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尕尕,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宕桃,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俊芳,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新芳,女,200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宕桃,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胜茂,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与被执行人段胜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1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申请被执行人段胜茂给付现金255008.65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25008.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与被执行人段胜茂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段胜茂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代理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