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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2执94号

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与段胜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段胜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尕尕,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宕桃,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俊芳,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新芳,女,200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朱宕桃,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胜茂,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与被执行人段胜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6)兵0802民初1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申请被执行人段胜茂给付现金255008.65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25008.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与被执行人段胜茂达成执行和解。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段胜茂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尕尕、朱宕桃、杨俊芳、杨新芳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佩君

代理

审判员  邢金凤

代理

审判员  宋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