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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221号

律殿孟与青岛三木尚品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律殿孟,青岛三木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律殿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三木尚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律殿孟与被执行人青岛三木尚品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0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因2016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12046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